连环交易某房网“掉链子”
购房者“被套”十几万,于是,尴尬的问题来了,王先生无钱按约定时间支付套二房首付,不得不解除合同,但随后中介屡次拒绝退还“中介费”,至今支出的约15万已经“被套”了一个多月。骑虎难下的王先生质疑,中介有为促交易提供不实信息之嫌,而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费的约定,涉嫌“霸王条款”。青岛装修公司提醒,购房者不可相信中介“口头承诺”,特别是中介佣金的书面协议约定更需谨慎。
购房:
信某房网口头承诺 “连环交易”还没卖房就签购房合同
据青岛装修公司获悉,为了给家中的二孩宝宝们准备更好的成长空间,他打算卖掉自己的套一房,然后换一套大点的套二房,并委托某房网青建尚东区店代为处理。“我是准备套一换套二的房子,当时跟中介明确表示了,只有卖掉手中的套一才有钱购买套二。”王先生说,不久中介工作人员就告诉他,有买家要以170万的价格购买套一,而此时自己也看好了一处套二。“3月16日,中介安排我们三方交易。”本以为可以顺利完成“换房”的王先生没想到,此后的事情让他陷入尴尬。
“到了约好的3月16日,中介说买我套一的买家临时有事,只有我跟套二房东如约到了。”王先生表示,出于对中介的信任和依赖,在套一“买家”没露面的情况下,当天他便跟套二房东达成协议,以236万的价格成交,并签了购房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按照中介的说辞,套一买家给我定金10万,首付给我104万,办完银行过户手续需要差不多1个多月时间。所以,我需支付给套二卖家定金12万,5月15日前付清首付104万。”同时,王先生表示,自己当场付给套二卖家定金3万,付给中介10800元中介费。“中介费按照3%是70800元,剩余的我还打了6万的中介费欠条。”
变故:
合同解除中介费却不退 购房者“被套”十几万
“3月16日签完套二购房合同,中介说第二天即3月17日中午会约我和套一房子的买家签署协议。到了第二天中午,中介又说买家临时有事改在晚上,但到了晚上又更改为第三天,也就是3月18日。”王先生说,他只当是买家时间不凑巧,也没在意。“这期间中介一直催着我补齐剩余中介费和套二卖家的定金,我也一再跟中介经理确认了,我的套一房确实已经找到买家。”中介的“口头承诺”给了王先生“定心丸”,于是他又向亲戚借钱向套二房东支付了剩余9元定金,以及1.84万过户前的租金损失。至此,前前后后王先生为购买套二房已经支付了约15万元。
“3月18日下午,中介突然告诉我,买我套一房子的买家可能不买了。”此后,王先生又等了1个多月,某房网仍然未能促成他套一房的成交。
“中介说是市场迅速转冷,我这房子一直没有出手。所以,我也就没法按照约定的5月15日支付100多万套二房首付。”无奈之下,为了避免违约,王先生经过与套二房东的反复沟通,于4月28日解除了购房合同。随后,他又找到中介,希望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已经支付的中介费和买卖双方有关材料,“毕竟我的购房交易没有完成,我觉得退还中介费也是情理之中的。”不过,中介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费要求,“他们不仅要求我补齐剩余的60800元中介费。”在王先生出示的他与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甲乙双方就该房屋签署《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丙方居间服务已完成,丙方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
王先生与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
让王先生无法理解的是,自己一开始就告诉了中介必须卖掉套一房才有钱买套二,而中介却再三催促他完成套二房的交易并收取中介费。“折腾了近两个月,我现在是房子没买成,还被套进去十几万,难道说还要搭进去一笔中介费?”
此外,王先生对于自己当初签购房合同时,自己的套一房到底是否真如中介所说找到了“买家”,产生了怀疑。“我多次去到某房网青建尚东区店,店长承认当初曾‘口头承诺’会把套一卖出去,并且坚称是买套一房子的买家毁约了,他们中介没法控制这个事。”
进展:
某房网同意退还部分中介费 比例需协商
对于此事,截止发稿前,某房网青岛总部没有给予任何官方回复。5月8日下午,王先生反馈,某房网一位张姓区域负责人答复他,可以解除居间服务合同,并退还部分中介费,双方将就退还比例进行协商。
律师:
某房网格式合同条款涉嫌霸王条款
对于中介可能在“连环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山东青岛元鼎律师事务所的李瑞敏律师首先表示,购房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应相信任何“口头承诺”。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而对于中介服务费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青岛装修公司获悉,对于某房网提供的格式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就该房屋签署《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丙方居间服务已完成,丙方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李律师认为,这种属于格式条款,中介减轻了自己的大部分义务,涉嫌霸王条款。
最后,李律师给出了购房者在与中介约定二手房“中介费”条款时的实践操作建议。“例如,买家可以要求中介提供以下服务后支付中介费:带看房、谈判、签约、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过户等。
如因卖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的,买方无需支付中介费,或者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