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与异地缴存互认的有关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新业务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2.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4.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二)关于申请人配偶合并计算可贷额度的说明
情形一:申请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符合申请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情形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建部有关要求,自今年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受理过程中,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记录将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的办理。
个人信用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
贷款业务
自今年6月1日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过程中实行个人信用情况审查措施,即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进行审查,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1、贷款或贷记卡(信用卡)当前逾期的;
2、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
4、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对第1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准确、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
另外,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涉案诉讼情况的,也将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提取业务
(一)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适用情形
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可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1、对职工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辨别商业性贷款资料真伪情况的。
2、个人对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核结果存异议,需要再次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
(二)个人对提取审核结果存在异议如何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对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的审核结果存异议,需要再次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持以下材料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1、申请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
(1)本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还款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授权查询委托书》。
2、代理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
(1)代理查询他人信用信息的,仅限于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以及还款明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或持有经公证的委托书的代理人。
(2)代理人应持被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还款明细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委托代理人应持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被查询人填写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授权查询委托书》。
被查询人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视同认可《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授权书/授权查询委托书》的签字及授权事项。
另外,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作出如下处理:
1、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
2、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在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信息中标注不良信息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并将该职工信息通报其工作单位。
3、单位、职工或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证明材料涉嫌刑事犯罪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