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建设量占比超八成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4-2016年)》,这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合理调整我市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将现行各类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统一申请、并轨运行,在我市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实物保障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2014-2016年)》是我市第三个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在这个规划期内,我市保障性住房建筹总量将不低于3.5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3万套,占房源总量的85%以上。据初步测算,规划期内市财政共需投入保障资金约17.1亿元。在统筹项目建设上,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相结合、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
优先选地铁沿线配建
在规划布局上,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住房困难群体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规划选址,应与城市发展、产业用地调整规划相结合,与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建设相衔接,并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以及加强社会管理等需要,在靠近产业园区、地铁轻轨重要站点(枢纽)等区域,结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居住片区选址建设保障性住房。
在配套设施方面,将统筹建设进度,道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消防、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相对偏远区域要加大投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社会配套设施,确保居民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实行小区全封闭,配备必要的视频监控等智能管理信息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行动意见,按照省地、节能、环保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
四类保障房统一申请
而此次政策发布最大的亮点是我市将实施保障房统一申请登记,也就是说将符合现行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人才等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以及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根据不同群体实施分类保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申请标准,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原则上申请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将目前保障性住房分类申请,调整为统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
“根据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目前我市共有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以及廉租房四类不同的保障房,前两种是产权型的保障房,每年分两批次进行公开销售;后两种是租赁型的保障房,主要依据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实施公开配租。”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介绍说,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前往街道办申请经济适用房或限价商品房或准予登记通知书,持通知书才有资格前去申请相应的保障房。根据国家及我省的保障房发展思路,我市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序推进廉租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为此对这四类保障房实施统一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时,不再区分申请房源类型,统一按照保障性住房进行申请登记,并核发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予登记通知书,该规定自8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的细则将进一步拟定,近期将公布。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
在新政过渡期间,我市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逐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老人老办法”即对统一申请模式前已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通过开工在建或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满足需求。“新人新政策”即对统一申请模式后新增的低收入申请家庭,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结合各类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结构和准入条件的调整,合理确定各批次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的保障家庭。
“当前我市开工在建或进入供地程序待建尚未分配的经济适用房大约有一万多套,已持有经济适用房准予登记通知书的家庭也大约有一万多户,基本能满足这些家庭的需求;此外开工在建及即将开建的限价房大约有五六千套,持证家庭大约有三四千户,略微超过了持证家庭量。从总体上来看,当前的开工量是能够满足这两类保障房申购家庭的住房需求,今后原则上不再新筹建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王育生表示。
特殊困难家庭可减免租金
新三年保障房规划发展期内,我市将规范准入审核,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力度,全面实行申请人承诺书制度,申请人要对其提供的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真实性负责,定期向区(市)住房保障机构报告变动情况。健全房屋、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公积金、地税、金融机构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建立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健全公平分配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完善轮候排序和综合计分规则,对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统一的轮候排序规则,按照困难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予以保障。
在租金定价方面,将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规定的条件,因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无力支付租金的家庭,在享受原差别化租金的基础上,可适当减免部分租金。具体租金水平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并适时调整。单位自行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单位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到住房保障和物价部门备案。
在运营和使用管理上,要健全保障性住房社区管理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对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直接委托专业的运营机构进行后期管理,并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主要采取市场化方式管理和运营。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后管理,区(市)住房保障机构要定期组织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还将完善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善的,适时调整租金水平。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法收回。目前市有关部门正在加紧研究相关实施细则,为方便市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提供指导和帮助。
稳妥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
2013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要求,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要求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2013年12月2日,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轮候配租、完善定价机制。
2013年9月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召开,要求“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有序推进廉租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今年1月份,省住建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
为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稳妥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政策的制定工作,我市充分借鉴了国内其他同类城市的先进做法,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2014-2016年)》两个文件,并按程序提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出台实施。
剩余限价房将成人才公寓
为满足本市人才住房需求,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结合《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我市制定《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8月1日起,限价商品住房出现剩余的,将被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限价房销售结束半年后有剩余将调剂
该补充规定指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 (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建设办”)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人才公寓申请表;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
自由职业者符合标准的也可申请 配售程序按照发布通知、申请审核、入围排序、轮候选房进行。在国土房管及人社部门联合发布配售公告后,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配售申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件、用人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登记;人社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项目所在区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备案。
然后由项目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并按照轮候排序规则对登记备案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排序,确定入围人选和选房顺序(分值相同的,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向入围申请人出具配售确认通知书。入围申请人持配售确认通知书,按照确定的入围排序进行选房、签约。入围人选、选房顺序及选房结果由区人才公寓建设办报市人才公寓建设办备案。
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
依照本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本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等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区域,其他区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