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自交付日算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哪?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盛雁律师告诉大家:和家电、汽车等商品一样,房子也是有保修期的。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如业主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保修期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但约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不能低于上述规定。
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担责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盛雁律师:业主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均为格式合同),约定了价格、面积、违约责任、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等。由于业主和开发商构成买卖关系,房子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对其房屋产品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是必然的,建议业主向开发商协商解决。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相关人员: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质量保修责任。房子出现了质量问题,比如渗漏问题,如果是施工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限内,建议业主及时向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不履行保修义务应司法解决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盛雁律师:业主与开发商是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即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可以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及时通过如司法途径或仲裁方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进行了明确: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公共部分启用住房维修基金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相关人员:房子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属合同违约行为,建议业主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超过保修期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盛雁律师:针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问题,我市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通过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解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对于非公共部位,则由业主或产权人自行维修解决。
青岛装修网温馨提示:办理收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相关人员:业主收房时,最好携带尺子、小锤子、手电、测电笔等工具,仔细检查以下10个部位:
1.墙身、地面及梁、柱构件有无裂缝;
2.地面、精装修瓷砖、地面砖有无空鼓;
3.构件和房间净空尺寸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
4.墙体、地面平整度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
5.卫生间、厨房、顶层屋面、外墙外窗有无渗漏痕迹;
6.门窗开启、闭合是否顺畅;
7. 洗菜盆、卫生器具排水是否通畅;
8. 卫生间地漏附近是否积水;
9. 电源插座是否带电;
10. 抽气道、吸排油烟道在做点火试验检查时是否排气畅通。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可要求开发商维修好后再交房。在不影响装修使用的情况下,也可由双方共同做好记录约定维修时间,先行交房。因此,交房时,业主处于主动地位,应仔细、及时检查是否有质量问题,更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